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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三明事业单位笔试备考:关于抵押权、质押权与留置权的讨论

2021-06-08 09:53 三明人事人才网 https://sanming.huatu.com/ 文章来源:福建事业单位考试网

【导读】2021年三明事业单位笔试备考:关于抵押权、质押权与留置权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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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念

  (一)抵押权

  1.概念

  抵押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作为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该物优先受偿(折价、变卖、拍卖的款项)的权利。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2.抵押的特征:

  (1)标的物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

  (2)抵押权不转移标的物占有。

  (3)抵押权是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3.抵押权的设立

  (1)抵押合同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是要式、诺成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合法,合同即成立并具有约束力。

  (2)抵押权生效

  ① 不动产抵押时必须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生效。如果不登记,则抵押合同设立的抵押权不生效,即不取得抵押权,也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② 动产抵押不需要登记,动产抵押权登记只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在抵押合同缔结生效后,不登记也取得抵押权。

  ③ 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动产抵押权自合同成立生效,不动产自登记时生效。

  (二)质押权

  1.概念

  质押权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质押的特征:

  (1)质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和权利,而不能是不动产。

  (2)质权是以债权人占有质物为要件的担保物权。

  (3)质权为在债务人或第三人交付的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

  3.动产质权的设立

  (1)质押合同。当事人签订的质权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2)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三)留置权

  1.概念

  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留置的特征:

  (1)留置权是以动产为标的物的担保物权。

  (2)留置权是债权人留置债务人动产的权利。

  (3)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是依法律的规定产生的。

  二、抵押权、质押权与留置权的区别

  抵押权 质押权 留置权
目的 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对象 动产或不动产 动产或权利 动产
民事行为主体 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 债权、债务人、第三人 债权人、债务人
转移占有
不履行债务时 依法享有的就担保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生效条件 动产:不必抵押登记,签订抵押合同即告生效。 不动产:必须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登记后抵押权生效 以质物交付为要件 法定担保物权,不需签订合同
是否需要合意 不需要

  【例1】【多选】张某偷了李某的电视机,因故障送至王某处修理。王某不知电视机为赃物且修好,张某迟迟不付修理费。该电视机在被张某取走前被孙某偷走,下列正确的是( )

  A.在王某占有该电视期间,王某不享有留置权

  B.在王某占有该电视期间,王某享有留置权

  C.王某对孙某不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

  D.王某对孙某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

  【答案】BD

  【解析】王某不知道电视机为赃物,若张某不付修理费,王某享有留置权。在此基础上,王某对孙某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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