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各部委办局,县直各办局(公司):
为做好我县2012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发挥年度考核的激励、督促和教育作用,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
福建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闽委组通〔2007〕77号)和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补充通知》(闽人发〔2010〕194号)、《关于严格确定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委组通〔2010〕1号)、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关于做好2012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县委县政府《关于2012年度绩效考评工作实施意见》(尤委〔2012〕35号)及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印发<尤溪县落实2012年度市对县考核指标任务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尤委办〔2012〕177号)精神,现就我县2012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各乡镇、县直各机关、事业单位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当年退休的公务员(含参公人员)不参加当年度的年度考核;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含参公和事业单位人员),不进行考核;事业单位上半年退休的人员不参加当年度考核,下半年退休人员参加考核。
二、考核内容
以被考核对象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三、考核步骤
(一)成立考核机构
各单位成立考核领导小组。考核领导小组由本单位领导成员、有关管理部门人员及其他代表组成。考核领导小组主任一般应由单位负责人担任。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年度考核具体实施办法;组织、指导、监督本单位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审核主管领导写出的评语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对本单位人员不服考核结果提出的申请进行复核。
(二)述职和民主测评
述职。被考核对象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民主测评。召开干部职工大会,对考核对象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的范围由单位负责人或考核领导小组根据本单位实际确定。测评内容按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档次进行定性,然后根据德才表现优秀40分、良好34分、一般28分、差22分,工作绩效优秀60分、良好51分、一般42分、差33分进行汇总定量加权后得出总分。
(三)确定优秀比例
考核优秀等次的比例与名额采取“先批后用”办法,即由各单位根据实际参加考核人数(下派驻村任职干部、县重点项目工作组抽调人员及入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的人员除外),按管理权限报县委组织部、县公务员局审批后使用(科级与科级以下干部,机关与下属事业单位分开填报,乡镇科级以下干部统一报县公务员局审批)。
列入县绩效考评范围的乡镇、县直单位,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与2012年绩效考评结果相挂钩。乡镇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1)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乡镇,其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分别为20%、18%、17%,获得一等奖的乡镇主要领导和获得二、三等奖的乡镇主要领导中的1人原则上可确定为优秀等次。(2)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印发〈尤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尤委〔2010〕10号)精神,乡镇计生年度综合考评名列全县前三名,且年度工作总评获一、二、三等奖的乡镇,党政主要领导、计生分管领导、计生办主任、服务所所长、计生协会秘书长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优秀等次。(3)完成年度责任目标的乡镇,其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按15%确定,主要领导原则上不确定为优秀等次。(4)没有完成责任目标的乡镇,其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按7%确定,主要领导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其他科级干部可确定1人为优秀等次。县直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1)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县直单位,其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为18%、16%、15%,获得一等奖的县直单位的主要领导(其中县人大、政协机关和县直部门正职由处级领导兼任的由单位主要领导确定1名科级领导列入)和获得二、三等奖的县直单位主要领导中的1人原则上可确定为优秀等次。(2)其余县直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按12%确定。
对未列入县绩效考评范围的县直单位,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以12%为基数,并根据单位当年奖惩情况确定:(1)凡被省级以上党委政府评为综合性表彰的先进集体,被评为省级以上系统先进集体,被授予省级“文明单位”称号或继续保持荣誉的,其优秀等次比例为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20%;(2)凡被市委、市政府评为综合性表彰的先进集体,被评为市级系统先进集体,被授予市级“文明单位”称号或继续保持荣誉的,其优秀等次比例为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18%;(3)凡被县委、县政府评为综合性表彰的先进集体,被评为县处级系统先进集体,被授予县级“文明单位”称号或继续保持荣誉的,其优秀等次比例为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15%;(4)凡列入效能建设绩效评估的单位年度绩效评估不合格的,以及单位工作人员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或受劳动教养、被判处刑事处罚的,该单位优秀等次比例为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10%;(5)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印发<尤溪县开展“转作风、提效率、解难题、抓落实”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尤委〔2011〕64号)精神,机关单位被问责的,降低年度优秀考核指标比例4%,领导干部或工作人员被处以诫勉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整改、通报批评、效能告诫等问责方式,对被问责人给予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受县级以上表彰的荣誉,仅适用于本单位,下属事业单位不得同时使用。符合有关规定,需追加优秀指标的,另行报批。
凡党风廉政建设、综治工作、计生工作、效能工作等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涉及县委、县政府《关于印发〈尤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中“处罚及责任追究”所列情形的,取消相关责任人评先评优资格。
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印发<尤溪县落实2012年度市对县考核指标任务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对超额完成市对县考核指标任务、在市对县考核中获得加分的责任单位,单位主要领导及有突出贡献人员,年度考核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为优秀等次;对考核指标任务完成情况在全市系统内排名没有进入前六名的,取消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评先评优资格。
(四)提出年度考核等次建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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